1 、身份证件。申请人为自然人的,应提交身份证(现役军人提交军官证)或公证的身份证明。申请人为法人、其他组织的,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、组织机构代码证、法人代表资格证书。(法人代码证书、人民政府或编委批准设立机构的文件)等。 2 、购房合同、购房发票、契税完税 \ 免税凭证、维修基金收据(维修基金管理中心已备案的开发公司)。 3 、测绘报告(外业勘察表)、转移申请表、须知。
核发一本房屋权属证书免收。 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时,每增加一本证书,加收证书工本费 10 元。 补(换)领证书每本 10 元。
国家发展改革委、财政部发改价格( 2008 ) 924 号。 2008 年 5 月 1 日起执行。
住房转让手续费按安徽省物价局、建设厅皖价房( 2002 ) 45 号文件规定收取。 2002 年 3 月 1 日起执行。
1 、要件均须交验原件。 2 、单位法定代表人不能到场办理有关手续,委托他人代办的,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。 3 、自然人不能到场办理有关手续,委托他人代办的,应提交公证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