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、新建的房屋,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 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。
2、申请人为法人、其他组织的,应当使用其法定名称,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;申请人为自然人的,应当使用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。
3、共有的房屋,由共有人共同申请。
4、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民事行为能力的人,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。
5、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。代理人申请登记时,除向登记机关交验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外,还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人的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书面委托书。
6、、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,申请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用地证明等有关文件,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。
7、申请人逾期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,登记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登记费的三倍以下收取登记费。 |